• 产品分类
  • 资讯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 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4

     

     

    发改运行〔2019〕7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工信委、经信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累计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以上,退出煤炭落后产能8.1亿吨,淘汰关停落后煤电机组2000万千瓦以上,均提前两年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任务。行业运行和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供给体系质量大幅提升,产业结构和生产**持续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有效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完善。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将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向深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2019年去产能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着力增强去产能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标准和信用约束,努力实现科学精准、稳妥有序去产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健全完善去产能工作台账,系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2016-2018年去产能项目实施“回头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打击“地条钢”和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建立产能置换方案归集和公示平台,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抽查,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尚未完成压减粗钢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力争在2019年全面完成任务;尚未完成煤炭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任务;继续大力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

      三、深入推进钢铁产业结构优化。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控制产能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存量。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钢铁落后产能,倒逼落后产能加快退出。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等途径退出部分产能。加强行业协调和自律,促进钢材市场平稳运行。加快行业创新发展步伐,不断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为钢铁行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四、坚持上大压小、增优减劣,着力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统筹考虑区域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等因素,对灾害严重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煤矿加快分类处置,坚决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煤矿,持续破除无效低效供给。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推动在建煤矿加快建设、建成煤矿加快投产,有序释放优质先进产能,不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深入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等工作,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加强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持续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五、积极稳妥推进煤电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淘汰关停不达标落后煤电机组。依法依规做好违规建设煤电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有序推动项目核准建设,严控新增产能规模,按需安排应急备用电源和应急调峰储备电源。统筹推进燃煤电厂**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促进煤电清洁**、高质量发展。

      六、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认真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产能置换、项目核准、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等方面落实惩戒措施,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八、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落实《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进一步提高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要求,灾害严重煤矿原则上不再核增产能;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九、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稳预期工作。有去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综合考虑资源赋存、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新建项目、运输能力等因素,科学安排2019年去产能目标任务,严格按相关标准程序做好去产能各项工作,统筹研究制定保供方案和应急预案,避免出现供需失衡、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十、不断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继续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夯实责任,强化协调,精准施策,防范风险,确保职工有安置、社会可承受、民生**。强化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拓宽职工安置渠道,支持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实施就业优先政策,重点在分流职工多、就业渠道窄、失业率偏高的困难地区,加大就业创业攻坚力度,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多渠道筹资,解决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强化兜底保障功能,确保职工基本生活底线。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稳就业储备性政策工具,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

      十一、加快推进资产债务处置。落实去产能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推动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取得实质性进展。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积极推进去产能行业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清算、**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加快去产能企业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做好资源价款返还、生态环境修复、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

      十二、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各地要认真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专项奖补**使用细则,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奖补**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理分配使用。

      十三、深入推动兼并重组、优化**和转型升级。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在钢铁、煤炭、电力行业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导先进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钢铁产能**不合理问题,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清洁生产、清洁运输、清洁利用,统筹做好燃煤电厂**排放和节能改造,促进钢铁、煤炭、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煤钢传统产业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四、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钢铁行业要充分运用好“地条钢”及违法违规产能举报平台,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加强对重点省份的督促检查。煤炭行业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中长期合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应对煤价异常波动、调峰和应急储备产能等长效机制。电力行业要完善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地方和企业稳妥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去产能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产能真去真退。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强化分工负责,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社会监督,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死灰复燃、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

      附件:1.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2.2019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3.2019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2

    2019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 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 2019 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巩固煤炭去产能成果。建立完善煤炭去产能工作台账,系统总结推广去产能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全面开展巩固化解煤炭过 剩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 2016-2018年去产能煤矿实施“回头 看”,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产能死灰复燃,确保财政和审计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巩固治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秩序。全面转入结构性去产能、系统性优产能新阶段,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质量,加快推进企业改革重组和行业结构调整、**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将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去产能工作重点,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清算,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三、加快退出落后和不安全的煤矿。在统筹考虑煤炭供应、企业转产转型等因素的同时,对开采深度超千米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或冲击地压煤矿组织开展安全论证,对煤与瓦斯突出等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式重点监察,并根据论证和体检报告分类处置。对具备灾害防治能力的严格控制开采强度,在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 的纳入 2019 年去产能范围。坚持先立后破原则,结合煤炭供需形 势和资源运力情况,有序分类处置 30 万吨/年以下(不含 30 万吨/ 年,下同)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提升一批,逐矿制定 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完成时限。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 宁等 4个地区 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个地 区 15万吨/年以下(不含 15万吨/年)、其他地区 9万吨/年及以下的 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 30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 /年以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 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四、加快退出达不到环保和质量要求的煤矿。属于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且矿业权 设置在前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做到应去尽去。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发﹝2016﹞7 号文件规定,对其他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尽快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引导有序退出。

    五、严格新建改扩建煤矿准入。停止核准以下煤矿:山西、内 蒙古、陕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新建 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60 万吨/年的煤矿,其他地区新建和改扩建后 产能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 90 万吨/年 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开采深度超 1000 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 超 1200 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 600 米 的其他煤矿;新建产能高于 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 产能高于 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和冲击地压煤矿。

    六、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新情况、新特点,按照规划一批、核准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在大型煤炭**抓紧谋划**和加快建设一批优质产能煤矿;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项目各类报建手续的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研究并联办理、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支持政策,支持地方探索煤矿开工报建审批事项联合审批,推动已承担产能置换任务、具备安全条件的优质产能项目,加快核准、加快开工、加快投产,持续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促进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 到 2020 年,120 万吨/年及以上大型煤矿产量占 82%以上。按照发 改运行﹝2017﹞763 号、1448号等文件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 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申请核增产能的煤矿要限期办理完善环评、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释放产能。

    七、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有关省(区、市)要结合资源供给和煤炭运输通道建设投运等情况,在确保煤炭供应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去产能实施方案,合理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列入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 进度,确保 11 月底前关闭退出,并严格按标准履行验收程序,关 闭退出后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年度去产能目标任务有调整的,应及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保供难度大的地区要制定完善可操作、可落实的煤炭保供方案,去产能任务安排要充分考虑地区煤炭供应实际和接续资源运力落实情况,通过与主要产煤省区和大型煤炭企业签订合作备忘录、电煤供需合同、开展产能协作、建立生产**等方式,形成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供需合作关系。主要产煤省区要加快释放优质产能,组织做好均衡生产,不得集中停产,避免影响煤炭稳定供应。

    八、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严格**高硫高灰煤项目开发,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核减产能。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新的煤矿项目,在煤矿设计、建设等环节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切实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九、深入推进煤炭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完善财税激励和产能置换政策,鼓励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探索利用采煤沉陷区、关闭退出煤矿工业场地发展风电、 光伏、现代农业等产业。到 2020 年,土地复垦率达到 60%左右,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75%左右,矿井水利用率 80%左右。

    十、深入推进煤炭清洁运输。加快北煤南运通道建设,支持蒙冀、兰渝、瓦日铁路配套专用线、联络线、装卸站、堆场等集疏运系统建设,进一步提升北方主要港口集疏港铁路能力。加强车辆调配和运输组织,保障重点区域电煤运输需求。进一步优化煤炭运输结构,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重点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进一步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积极推进集运站、储煤场环保改造,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储运能力。

    十一、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研究通过市场化手段,推动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增加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清洁能源输送通道建设,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有效减少火 电出力,降低电煤消耗。加大原煤入选比例,到 2020 年,原煤入 选率不低于 75%。健全商品煤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商品煤标准和煤 炭清洁利用标准,加强散煤综合治理,抓好燃煤电厂**排放和节能改造,严控劣质煤进口和使用,进一步提高煤炭清洁**利用和**水平。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加强燃煤锅炉排放监管,到 2020年,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小时 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十二、持续推动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落实《关于深入推进煤电联营促进产业升级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8﹞1322 号)相 关政策措施,鼓励煤炭企业建设坑口电厂、发电企业建设煤矿,特别鼓励煤炭和发电企业**建设煤电一体化项目,以及煤炭和发电企业相互参股、换股等多种方式发展煤电联营。按照《关于进一步 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 号)要求,推动大型煤炭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

    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

    十三、持续提升产业链水平。引导煤炭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装备,建设安全**智能环保的大型现代化煤矿,不断提升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开拓**,简化生产系统,降低生产能耗,全面提升煤矿技术水平、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进煤炭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新增长点。

    十四、持续优化开发**。以大型煤炭**为重点,统筹资源禀赋、开发强度、市场区位、环境容量、输送通道等因素,优化煤炭产业**,引导煤炭生产加快向资源条件好、竞争能力强、安全保障程度高的地区和企业集中,逐步降低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开采条件复杂地区开发强度。适应开发**变化,加强跨区域产运需协调,努力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

    十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工矿井的**,严防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强化冲击地压防治,严格**开采深度,严格控制开采强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加快解决采掘失调问题,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和非正规开采,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归集安全生产、产能置换落实、中长期合同履行、守法诚信经营等诚信记录,发布煤炭企业“黑名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项目核准审批、产能核定、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

    十七、完善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合同签订比例, 鼓励支持更多签订 2年及以上量价齐全的中长期合同。鼓励产运需 三方不断创新衔接方式,多签直购**合同和有运力保障的三方合同。规范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行为,加强合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履行合同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十八、完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制度。坚持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继续执行发改能源 2016﹞1602 号、发改办能源﹝2018﹞151 号文件,适时完善产能 置换政策。定期发布全国煤矿产能公告,夯实产能置换工作基础。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供需衔接,搭建全国性信息发布和交易服务平台。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方案统一归集和公示平台,严防产能置换指标弄虚作假。严格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开展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抽查,督促去产能煤矿按规定时间退出或核减产能,确保指标交易收入优先用于去产能职工安置。

    十九、完善煤炭库存和储备制度。认真落实煤炭**库存和**库存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存煤和电厂存煤能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煤炭调入省(区、市)要加快建设一批储煤**,加快落实一批可调节库存,增强应急调控能力,抑制煤炭价格异常波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研究建立能够适应调控需求的调峰产能和应急储备产能体系。


  • ICP备案编号: 豫ICP备16022735号-1   |  河南天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本网站由锐之旗提供技术支持
    通讯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工业园区   联系人:孟女士   0374-2096890   移动电话:0374-2096890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