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关于河南天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仿花岗岩透水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3
建安环审〔2024〕29号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关于河南天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年产1000万平方米仿花岗岩透水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天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767330521)上报的由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天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仿花岗岩透水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一、你公司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二、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项目位于许昌市建安区灵井镇灵南村,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输送→破碎→筛分→配料、搅拌→挤压成型→养护→码垛、打包,总**1000万元。
(二)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概算。
(三)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产生的软水制备废水、冷却水排水、设备清洗废水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灵井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确保废水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及灵井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废气。项目营运期应对破碎、筛分工序进行二次密闭,煤矸石给料振动、破碎、筛分及配料、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浓度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水泥筒仓粉尘分别经仓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采取车间内安装干雾抑尘装置,以减轻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营运期产生的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含铁煤矸石及废铁、废滤料、废滤袋等分类收集,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等属于危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三、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待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建安大队负责。
五、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10月12日